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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129号令)概览

2024-03-25

工信部发布(129号令)概览

芯格瑞 Slab

 2024年03月25日 18:00 北京

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是一项针对无线电频率使用和管理的重要文件,旨在加强和规范特定频段的无线电频率使用,以适应无线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并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以下是对《通知》内容的概述:

129号令

关于加强和规范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一、频段划分与使用原则

1.1 频段划分

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

这些频段被划分给固定、移动、无线电定位、卫星固定、卫星地球探测、卫星无线电测定、空间研究等一种或多种无线电业务,同时也指定用于产生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应用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 

2.2 使用方式

共享使用:

任何无线电台(站)或设备不得独占或排他性地使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内的频率。

二、具体应用场景

2400MHz频段:

可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包括无线局域网)、蓝牙、点对点传输等无线电通信系统。

5100MHz频段:

可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等无线电通信系统,且仅限在室内(不包括在汽车内)使用。

5800MHz频段:

可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点对点传输、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等无线电通信系统。

三、设备技术要求

射频单元与天线设计:

必须按照一体化或具有同步匹配性设计和生产,不得擅自改用其他天线或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

技术要求符合性:

发射设备应符合附件所列的技术要求,并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

四、干扰抑制技术

5250-5350MHz频段:

设备应采用发射功率控制(TPC)及动态频率选择(DFS)干扰抑制技术,不得设置关闭DFS的功能选项。TPC范围应不小于6dB;如无TPC功能,则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和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限值均应较附件所列的相应限值再降低3dB。

干扰规避技术要求:

工作在 2400MHz、5100MHz和5800MHz 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附件2中所列的干扰规避技术要求之一。

具有公网IP地址分配功能的无线局域网设备应支持IPv6协议,并默认开启IPv6地址分配功能。国家对信息安全有特殊要求的无线局域网设备,空口访问控制安全能力还应符合GB 15629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系列标准。

五、无线电台执照申请

需要执照的情况:

设置、使用无线局域网接入点(AP)、宽带无线接入系统中心站,以及点对点传输的无线电台(站),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室外部署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要求:

工作在2400MHz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大于20dBm;工作在5800MHz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大于30dBm。

无需执照的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设置、使用这些频段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和无线电台(站),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六、政务服务便利化

网上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台执照等事项应通过网上办理,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七、卫星地球站的保护

5100MHz频段:

设置、使用5100MHz频段的无线电台(站)应距合法使用的同频段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业务和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的地球站3km以上,相关卫星地球站应在3km范围内的道路口处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禁止设置、使用5100MHz频段无线电台(站)。

八、无线电干扰协调

无线电台(站):

工作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内依法持有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应报请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协调解决。

九、无害干扰原则

无需执照的无线电台(站):

工作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内无需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原则上不能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产生有害干扰,应立即停止使用。

工作在2400MHz和5800MHz频段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还应当承受来自ISM应用产生的干扰。

十、国家重大任务与无线电管制

遵守规定:

遇有国家重大任务或实施无线电管制时,相关设备和无线电台(站)应遵守国家重大任务期间发布的无线电管理规定,或者服从国家发布的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

十一、微功率短距离设备

执行标准:

2400MHz和5800MHz频段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遵守其他规定

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设置、使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的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发射设备还应遵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三、技术要求执行时间

2023年10月15日起:

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须按照本通知所列技术要求执行。

十四、施行时间与旧规定废止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相关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详细规定了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射频技术要求。

以下是对这些技术要求的概述:

附件一

2400MHz、5100MHz 和 5800MHz 频段

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技术要求

一、2400M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技术要求

1)使用频率

设备应使用2400-2483.5MHz的频率范围。

2)等效全向辐射功率

当合成天线增益小于10dBi时,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应不大于20dBm。

当合成天线增益大于等于10dBi时,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应不大于27dBm。

3)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

对于直接序列扩频或其他工作方式:

小于10dBi的合成天线增益,功率谱密度限值不大于10dBm/MHz。

大于等于10dBi的合成天线增益,功率谱密度限值不大于17dBm/MHz

对于跳频工作方式:

功率谱密度限值不大于20dBm/100kHz。

4)频率容限

设备的频率容限应不大于20×10^-6。

5)带外发射功率

在使用频率上下限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应大于-80dBm/Hz。

6)杂散发射

 

7)特殊频段杂散发射

 

二、5100M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技术要求

1)使用频率

设备应使用5150-5350MHz的频率范围。

2)等效全向辐射功率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应不大于23dBm。

3)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

功率谱密度限值不大于10dBm/MHz。

4)频率容限

与2400MHz频段相同,频率容限应不大于20×10^-6。

5)带外发射功率

与2400MHz频段相同,带外发射功率限值不应大于-80dBm/Hz。

6)杂散发射

 

7)特殊频段杂散发射

 

8)DFS和TPC技术要求

设备应采用动态频率选择(DFS)干扰抑制技术,且不可设置关闭DFS的功能选项。

规定了DFS的性能要求,包括检测门限、检测概率、信道可用度检查时间等。

应采用发射功率控制(TPC)干扰抑制技术,TPC范围不小于6dB。

三、5800M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技术要求

1)使用频率

设备应使用5725-5850MHz的频率范围。

2)等效全向辐射功率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应不大于33dBm。

3)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

功率谱密度限值不大于19dBm/MHz。

4)频率容限

频率容限应不大于20×10^-6。

5)带外发射功率

带外发射功率限值不应大于-80dBm/Hz。

6)杂散发射

 

7)特殊频段杂散发射

 

附件二详细规定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应如何规避干扰,以确保无线电频谱的有效利用和空中电波秩序的维护。

以下是对这些技术要求的概述:

附件二

2400MHz、5100MHz 和 5800MHz 频段

无线电发射设备干扰规避技术要求

一、基于“发射前搜寻”机制的2400M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干扰规避技术要求

1)基于跳频技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信道可用性评估:设备在传输前应评估信道是否空闲,评估时间不少于信道占用时间的0.2%且不少于16μs。

信道接入方式:发现信道被占用后,设备应立即跳转至其他可用频率,或在剩余驻留时间内重新评估信道空闲性,或继续发射短时管理控制信令信号(短控信令信号)。

信道占用时间与空闲时间:占用时间少于60ms,空闲时间至少为占用时间的5%,且不低于100μs。

检测阈值:根据公式计算,考虑等效全向辐射功率(Pout)确定信道是否被占用。

 

其中,TL 为检测阈值,Pout 是以 mW 为单位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

无用连续波信号:即使存在特定频率的无用连续波信号,设备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2)基于帧结构的非跳频无线电发射设备

信道可用性评估:设备在传输前应评估信道空闲性,评估时间不少于16μs。

信道占用与空闲时间:占用时间不小于1ms且不大于10ms,空闲时间至少为占用时间的5%。

检测阈值:根据公式计算确定信道占用情况。

无用连续波信号:设备也应符合上述要求,即使存在特定频率的无用连续波信号。

3)基于负载的非跳频无线电发射设备

信道可用性评估:设备在传输前应评估信道空闲性,评估时间不少于16μs。

信道接入方式:发现信道被占用后,不应继续发射,应重新评估直至信道空闲。

信道占用时间:不大于13ms。

检测阈值:根据公式计算确定信道占用情况。

无用连续波信号:设备也应符合上述要求,即使存在特定频率的无用连续波信号。

二、基于“监测与避让”机制的2400M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干扰规避技术要求

1)基于跳频技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跳频频率评估:设备应评估每个跳频频率的占用情况,如果发现信号电平高于检测阈值,则标记为“不可用”。

信道占用时间:原则上不大于40ms,空闲时间应不小于最大信道占用时间的5%且不小于100μs。

短控信令信号:仅允许在被标记为“不可用”的频率上发射短控信令信号,占空比小于等于10%。

检测阈值:与前述相同,用于确定跳频频率的占用情况。

2)基于非跳频技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信道占用情况评估:设备应评估当前使用的信道频率,如果发现信号电平高于检测阈值,则标记为“不可用”。

信道占用与空闲时间:占用时间不大于40ms,空闲时间至少为最大信道占用时间的5%且不小于100μs。

检测阈值:与跳频设备相同,用于确定信道占用情况。

三、基于“发射前搜寻”机制的5100MHz、5800M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干扰规避技术要求

1)基于帧结构无线电发射设备

固定帧周期:设备应具备固定帧周期,周期不小于1ms且不大于10ms。

信道评估与发射:在固定帧开始前进行信道评估,如果发现信道被占用,则不得在该频率上进行传输。

信道占用与空闲时间:占用时间小于等于固定帧周期的95%,空闲时间至少为占用时间的5%且不小于100μs。

短控信令信号:用于发送管理和控制帧,传输次数和总时间有限制。

检测阈值:不大于-75 dBm/MHz。

2)基于负载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空闲信道评估:在发射前进行信道评估,如果发现信道被占用,则立即停止发射。

信道占用时间:不大于20ms。

短控信令信号:与基于帧结构的设备相同,有传输次数和总时间的限制。

检测阈值:不大于-75 dBm/MHz。

四、基于其他机制的干扰缓解技术要求

等效占用率:对于不支持上述干扰规避技术的2400MHz频段设备和5800MHz频段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等效占用率应不大于10%。

计算方式:等效占用率(EU)计算公式考虑了设备的占空比(DC)和等效全向辐射功率限值(Pli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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